关于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格式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5-10-18 院校招生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标准化建设,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及《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最新通知。
证书签发主体明确本通知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统称评价机构)在其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开展技能考核后颁发的凭证。该类证书由评价机构自主设计、印制并发放,不涉及政府监制环节。
证书内容与印制标准(一)证书应包含:证书名称、正文内容、评价机构全称、发证日期、持证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职业名称、工种/方向、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近照、二维码、查询网址(http://jndj.osta.org.cn)、机构信息查询链接(http://pjjg.osta.org.cn)。如需增加地区信息,可补充省(区、市)人社部门查询地址及印制流水码。

(二)证书名称必须统一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评价机构名称须与人社备案登记一致,包括分支机构。
(四)鼓励使用中英文对照版本,翻译须准确规范,可参照附件示例。
(五)印制需符合国家印刷标准,推荐采用A4纸尺寸(210mm×297mm),单页形式。
填写规范与格式要求(一)文字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若无具体工种,“工种/职业方向”栏填写“--”,不得留空;技能等级标注方式为“中文数字+级/等级名”,例如“一级/高级技师”。照片位置应贴或打印本人近半年内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二)证书上填写的职业、工种、等级信息必须与人社备案公布内容完全一致。
印章使用与盖章规则(一)证书须加盖“评价机构名称”或“评价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具体样式参见附件“参考样式(一)”。
(二)若由分支机构颁发,除主机构印章外,还需加盖分支机构印章(或带专用章),且主章在左、分章在右,详见附件“参考样式(二)”。
(三)照片处可加钢印,其内容和样式应与对应印章保持一致。
(四)用人单位可使用内部人事劳动部门代章作为有效用印。
执行注意事项(一)原人社鉴发〔2019〕2号文附件中的证书样本不再适用,新样式请以本通知附件为准。
(二)评价机构应严格按新样设计证书,禁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也不得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表述;不得含国徽、政府部门标识或易引发误解的图案、水印;不得引入其他单位标识。
(三)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证书,两者法律效力相同。所有证书样本(含印章内容)须报人社部门备案。
本文转载自: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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