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与使用。
2025-10-19 政策解读
教发〔2021〕5号
背景与目的近年来,部分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大学”“学院”字样进行宣传和招生,误导公众、扰乱教育秩序,引发社会关注。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与规范,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联合中央编办、民政部、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资委及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出台意见,全面整治此类乱象。

“大学”“学院”作为具有特定职能的法人实体,必须依法依规设立,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使用其名称。其中,大学由教育部统筹审批或备案;学院则依据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由中央或省级相关部门审批。若相关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冠以“大学”或“学院”,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时,需报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合法使用范围界定仅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及其发起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登记注册时可合法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在工商、民政等登记中使用该类名称,也不得用于对外宣传、广告牌匾等公开场合。
清理整顿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对现有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的组织进行全面排查,配合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开展整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可通过申请变更、审批调整或登记机关主动纠正等方式予以规范。
内设培训机构管理责任明确对企业自设但无需单独审批的内设培训单位,相关部门应指导其规范命名行为,禁止使用“大学”“学院”及其简称进行任何形式的推广活动。若举办方为国有企业,由出资人机构负责督导;银行保险类机构由银保监会监管;其余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落实规范职责,无主管单位的则由教育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力量共同处理。
部门协同监管强化教育、编办、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审批或登记单位的日常监督,确保其严格按核准名称开展活动。省级层面须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指导与督促,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特殊类型机构命名规范面向老年人或社区居民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等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大学”或“学院”字样,建议采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体现服务对象特征。
整改时限与法律责任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各地应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逾期仍违规使用的,将由属地教育、编办、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如涉及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治安违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 中央编办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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