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2025-10-18 院校招生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与适用范围

赣教规字〔2020〕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体)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省属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强化对有偿招生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置,江西省教育厅制定并发布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政策制定依据与目的

第一条 为维护中职学校招生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禁令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等各类中职学校通过国家认可方式招收初中、高中或其他学历层次学生的全过程。

违规行为认定标准

第五条 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偿招生行为:

使用金钱手段招揽或买卖生源; 与生源校签订协议并支付不合规费用; 按人数向生源校教职工发放报酬;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在校生收取中介费、差旅补贴等; 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组织宴请、旅游等活动; 以奖金形式违规奖励生源推荐人员; 通过合作企业转移资金用于招生支出; 非法购买生源信息; 其他未按规定实施的有偿招生活动。 处罚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对查实存在上述行为的中职学校,将责令退回学生并退还相关费用;首次违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调减经费分配;连续两年违规则削减次年招生计划,并列入不达标名单;造成重大舆情的,暂停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情节严重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源学校违规处理

第八条 初中及其他生源单位若参与有偿招生,包括但不限于收取回扣、诱导填报志愿、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由教育部门责令整改,追回所得款项,并对责任人依规问责。

教职员工与外部人员的责任界定

第九条 中职及生源学校教职员工若涉及第五条或第八条所述行为,依照师德师风相关规定处理,并录入江西省师德信用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其他非教职工人员或机构如参与违规招生且造成恶劣影响,线索应移交给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监管机制与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掌握线索后,应及时组织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联合调查;重大案件可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介入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处理必须遵循法定流程,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调查须两人以上在场,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生效日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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