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教育校企协同育人新规获省人大审议通过

2025-10-18 院校招生

立法背景更新

近期,《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已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动因解析

伴随经济与社会的持续进步以及改革的深入推进,宁波在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面临诸多新挑战:例如,在绩效工资制度下,职业院校教师参与培训和技术服务难以合理获取报酬;校企双方人员双向兼职取薪、高层次人才引进及职称同级转评机制仍存在障碍,影响了合作深度与广度。与此同时,宁波于2019年9月成为全国首批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之一,肩负重要改革任务,亟需通过法律手段破解瓶颈,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实现职教领域的系统性突破。

草案制定流程

依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市教育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于1月21日完成《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起草并上报市政府。随后,市司法局依照法定程序将草案发送至各区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及立法志愿者征求意见,并通过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期间多次召开专题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围绕重点难点问题逐条研讨。最终,市司法局联合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教育局对草案反复打磨,形成定稿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顺利完成全部立法程序。

核心条款调整

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设27条,进一步明确职业院校定义,涵盖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高、技校)、高等职业院校以及其他开展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同时优化财政保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并新增考核评价体系,将其纳入教育督导、年度质量报告及企业社会责任评估范畴。

为规范学生实习管理,条例特别规定:实习时长应依专业培养方案设定,顶岗实习一般不少于六个月,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职业院校须与企业、学生三方签署协议,明确实习内容、地点、岗位、安全保障及责任保险等事项,切实维护实习生权益。

为激发校企合作动力,条例允许职业院校通过合作所得收入统一计入财务核算,并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教师和学生可将技术开发、设计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此外,还明确了校企人员互兼取薪、职称互认、紧缺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为深化产教融合,条例要求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基金引导等方式鼓励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强化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并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激励。职业院校还可利用场地、设备资源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学生实践平台。

其他相关条款亦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相应增删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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