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德国职教经验:探索其教育模式的精髓与启示
2025-10-18 职教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经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国家支持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优质境外教育资源,推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赴海外办学,并促进学习成果互认。这一条款彰显了国家对职业教育对外开放的坚定态度和长远规划。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职业教育逐步将目光投向德国,尤其在90年代后形成热潮。德国以其成熟的双元制教育模式闻名全球,被视为战后经济复兴的关键力量之一。
大规模学习背后的现实反思数据显示,在2008至2018年间,我国赴德考察职业教育的人数超过20万,平均每天约60人参与实地学习。这种高强度的学习投入确实带来了不少收获,例如引入了“双元制”理念和行动导向课程设计等先进经验。
为何借鉴效果未达预期?然而,单纯模仿难以复制成功。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根植于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首先,社会普遍尊重技能型人才,职业偏见较少;其次,拥有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保障制度运行稳定;再次,行业协会如HWK(手工业协会)和IHK(工商会)深度参与标准制定、质量监督等环节,构成支撑体系的核心。
立足国情,有选择地吸收德国经验中德两国在文化、法律、产业组织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能简单照搬。应结合本土实际,提炼可迁移的核心要素:
第一,培育工匠精神:认真与守规并重德国工匠精神强调严谨细致与规则意识,这与我国新职教法倡导的“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高度契合。未来职业教育需引导学生做到既专注又灵活,既遵守规范又能应对复杂情境。
第二,强化行业组织功能:构建协同育人生态德国的成功离不开成熟的职业行业协会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在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方面仍显薄弱。亟需加强培育机制,让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连接政府、学校与企业的桥梁,提升产教融合实效。
第三,优化协作机制:多方共治促高质量发展德国职业教育虽涉及多层级主体,但通过统一立法实现高效协同。我国新职教法也提出宏观统筹要求,“有效统筹”是关键。唯有全国一盘棋,才能最大化整合资源,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落地见效。
结语:辩证借鉴,服务中国实践面向世界学习先进经验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国情、服务实践、主动扬弃,方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时代需求的职业教育新格局,为技能型社会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作者系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十二届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教师报》2022年06月15日第14版
作者:彭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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