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试行办法
2025-10-18 院校招生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加快北京市职业院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步伐,为首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推动产教融合与校企协同育人,遵循职教规律和教师成长路径,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团队,构建长效培养机制。
发展目标:落实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理念,建立具有北京特色的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证体系;实施五年一轮训制度,稳步提升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比例,全面提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能力。
定义与适用范围内涵说明:“双师型”教师是指同时具备扎实理论教学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专业课教师。
适用对象:涵盖北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及高等职业院校。
认定对象:上述学校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任教师。
有效期管理:认定结果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认定。
认定标准与条件基本要求:上一年度师德考核合格及以上;持有对应学科教师资格证;新入职教师需通过试用期考核。
实践能力达标项(满足其一即可):
持有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拥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企业工作经历; 近五年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双师型”培训基地连续4周以上培训(含至少2周企业实践),并获合格证书; 在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 取得省级以上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其他可证明实践能力的相关成果,如专利、技术应用等。 认定流程与机制实行“院校初审+市级备案抽查”的工作机制。
统一规范标准:市教委牵头制定并发布全市统一的认定细则。
院校主体负责:各职业院校自主开展认定工作,建立教师档案,每年向市级部门报备认定情况。
特殊情形处理:对第(7)类条件材料由市级统一审核,并随机抽查校级认定过程。若发现程序不合规,将取消校级认定资格,改由市级组织复核。
保障措施与支持体系组织领导强化:加强党组织统筹作用,压实院校主体责任,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
经费投入保障:鼓励依托国家和市级培训基地项目,以校本培训为主力。中职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5%安排教师培训资金,高职院校也应设定相应比例用于师资建设。
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培训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并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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