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格式进行统一规范,以提升证书的权威性和识别度,进一步推动职业技能评价体系的标准化建设。

2025-10-18 院校招生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统一和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设计标准及相关管理流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人社鉴发〔2019〕2号)的相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最新指导意见。

发证机构说明

本通知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由经人社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统称为“评价机构”)在其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考核后颁发的证明文件。此类证书由评价机构自主印制并发放,政府不参与设计或监制。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一)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二)

证书印制规范

(一)证书内容须包含:证书名称、正文信息、评价机构全称、发证日期、持证人姓名、证件类型与编号、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技能等级、证书唯一编号,并附持证人近照、二维码、查询网址(http://jndj.osta.org.cn)、机构信息查询链接(http://pjjg.osta.org.cn)。鼓励增加省级人社部门查询入口及印制流水码。

(二)证书标题必须统一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评价机构名称需与人社备案信息完全一致,包括其分支机构。

(四)可采用中英文双语排版,翻译应准确合规,参照附件模板执行。

(五)印制应符合国家印刷品质量标准,推荐使用A4纸张(210mm×297mm),单页形式。

证书填写要求

(一)字体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字,若无具体工种,则标注“--”,不可留空;“职业技能等级”应以中文数字加级别名称填写,如“一级/高级技师”;照片位置须粘贴或打印本人半年内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

(二)证书上记载的职业、工种/方向、等级必须与人社备案信息完全一致。

证书用印规定

(一)证书上须加盖“评价机构名称”或“评价机构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详见附件“参考样式(一)”。

(二)若由分支机构颁发,除主机构印章外,还需加盖该分支机构名称或带专用章的印章,主章在左、分章在右,参见附件“参考样式(二)”。

(三)照片处可加盖对应机构钢印,样式和内容须与实体章一致。

(四)用人单位可使用内部人事劳动部门代章作为有效签章。

注意事项

(一)原人社鉴发〔2019〕2号文附件中的证书样式不再适用,新版本请参照本通知附件。

(二)评价机构不得在证书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禁止出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表述;不得含国徽、政府标识或易引起误解的内容、图案、水印;也不得展示其他单位或部门的LOGO。

(三)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电子证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书样本(含印章样式)须向人社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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