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2年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2025-10-26 升学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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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确保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在省招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招办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录取期间设立专项领导小组,实行封闭式管理,保障工作安全高效。

  第三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深入实施阳光工程,推动招生录取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第四条 各市(州)、县(区)招委会负责考生档案建立、资格审查、上线复查、信息公开及政策咨询等工作,同时健全信访机制,妥善处理群众诉求。

  第五条 分批次、分科类划定录取控制线,由省招办测算后提交省招委会议审定并公布,确保分数线科学合理。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具备招生资质的高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专业设置备案结果,在国家核定规模内编制在青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章程规定的分配办法。

  第七条 省招办汇总核对高校来源计划,编印《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所有招生计划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统一管理,未经审核不得安排招生任务。

第三章 录取批次与投档顺序

  第九条 2022年我省共设六个录取批次,依次为:提前本科、本科专项、本科一段、本科二段、专科特殊类型、普通专科。

  各批次包含不同类型的院校和专业,如高校专项、军队院校、艺术类、体育类、优师专项、国家公费师范生等,志愿模式分为梯度志愿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2至12个志愿不等。

  第十条 投档顺序严格按照A至M段顺序执行,确保流程清晰、节奏可控。

  第十一条 平行志愿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梯度志愿不超过120%;正式投档后新增计划仅参与征集志愿。

  第十二条 考生可在投档前申请退档,但一旦正式投档或录取,则不得变更院校和专业,须谨慎操作。

  第十三条 征集志愿规则与初始志愿一致,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录取,保障招生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排序,同分情况下按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第十五条 高校不得设定性别比例限制,也不得对外语语种做不合理限制。

  第十六条 对于身体条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考生,高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

第四章 志愿填报

  第十七条 平行志愿段设6个院校志愿,每个设6个专业及调剂选项;梯度志愿段设1-2个志愿,同样含专业选择。

  第十八条 填报前需仔细阅读招生章程,了解录取规则、计划数等内容,所有考生须一次性填报全部批次原始志愿。

  第十九条 志愿填报唯一官方平台为“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以电子数据为准,逾期不予补报。

  第二十条 艺术校考、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考生需填写纸质志愿表,并按时提交至考区招办。

  第二十一条 高校专项计划考生必须在首次集中填报时提交电子志愿,且不安排征集,限符合条件者报考。

  第二十二条 填报过程中务必认真核对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系统关闭后不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招生章程》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并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严禁虚假宣传或误导考生。

  第二十四条 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同一院校不同类型计划不能混填;部分特殊类型招生需关注政治考核、体检时间;外语口试报名时间明确;少数民族考生应关注清真食堂配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机制,高校按章程自主决定是否录取及专业分配,省招办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预录、退档等环节,超时将由省招办代为处理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同一高校同一层次招生计划原则上在同一批次录取,具体批次以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六章 照顾政策

  第三十条 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归侨、少数民族、军人子女等考生可享受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

  第三十一条 特殊群体如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子女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高校决定最终结果。

  第三十二条 加分项目须经三级公示(学校、考区、省招办),未公示不得计入投档成绩。

第七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三条 不同类别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式如下:

  普通文史/理工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类:视授课语言不同,采用不同折算公式。

  蒙语类:民族汉考+蒙语文平均值+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艺术类:普通类成绩+专业成绩。

  体育类:普通类成绩+照顾分。

第八章 特殊招生类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民考民”考生单独划线录取;藏汉双语考生也可选择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民族班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最低分数线分别为相应批次线下80分和40分。

  第三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可兼报非艺术类志愿,专业校考合格证考生需填写纸质志愿表,按序投档。

  第三十七条 体育类考生达到控制线即可报考,也可选择其他非体育类专业。

  第三十八条 运动训练、强基计划、保送生、单考单招等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录取。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优师专项、省内生态/乡村振兴/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等均有特定生源范围和录取要求。

  第四十条 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招生严格按政策组织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名单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考生须签订协议,毕业后赴西藏服务六年,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港澳院校内地招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未安排分省计划的可通过官网申请自主录取。

  第四十三条 定向计划若未完成,可在分数线下20分以内投档,仍未完成则转为非定向计划。

第九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条 高校拟录取名单经省招办核准后形成数据库并打印名册,作为正式录取依据,寄送高校备案。

  第五十一条 考生应及时查询录取状态,核实通知书真实性,按规定办理报到手续,放弃入学须主动联系院校避免影响后续学籍注册。

  第五十二条 单独招生高校须于7月4日前报送拟录取数据,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第五十三条 省招办于8月31日前向教育部上报全部录取数据,用于新生电子注册。

第十章 考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内容涵盖基本信息、体检、志愿、诚信记录等,二者必须一致。

  第五十五条 纸质档案由考生领取后自行携带至录取高校,户籍迁移人员还需提供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 省招办建立完善的信息比对机制,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电子档案。

第十一章 资格审查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高考资格审查制度,严防“高考移民”。上线考生再次核查,本科一段以上考生档案复查,确保资格真实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各地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复查并上报报告,省招办加强抽查和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五十八条 保护考生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或篡改,成绩信息仅供本人及录取高校使用。

  第五十九条 省招办、高校、中学应按规定公开政策、分数线、录取结果、未完成计划等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中学、加分类别等。

  第六十条 政治考核、体检、面试等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作弊、伪造材料、徇私舞弊等情况,一律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 对高校、中学、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依纪依规追责问责,维护招生秩序稳定。

  第六十三条 考生或监护人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高校申诉,不服处理结果可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特殊类型招生(如保送、自主招生、综合评价等)按照教育部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解释,附件包含志愿填报指南、志愿服务点设置、志愿草表等实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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