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附文件下载

2025-10-19 政策解读

文件编号与适用范围说明

教师厅〔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多项中央政策文件要求,推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发展,健全标准体系,现就相关认定工作作出通知。

明确认定对象与适用场景

本次“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面向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具备教师资格人员、校外兼职教师,以及依法开展职教活动机构中的持证教师,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参照执行。

严把标准关:师德为首,能力并重

坚持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评价指标,不合格者不得参与认定或已被认定的应撤销资格。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做到知行合一、德技融合。重点考察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能力,注重教学改革成果和专业建设成效,同时强调熟悉行业动态、掌握实操技能及企业实践经验。

组织实施流程规范化

省级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认定工作。具体流程包括个人申报、组织评审、结果复核三个环节。可由指定院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团队实施认定,组建涵盖教育系统、行业企业和高校专家的评议委员会,确保程序规范、质量可控。认定完成后需报备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更新教师信息系统数据。

强化监督机制保障公平公正

各地须建立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溯等制度,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也将对各地认定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全过程透明、结果公信力强。

激励与发展并举,构建动态管理机制

制定差异化激励政策,实行分级认定、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培训机会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津贴原则上高于同级别岗位。根据发展阶段提供针对性支持,如教学研修、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鼓励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每五年进行一次复核,突出聘期内业绩导向,促进知识技能持续更新。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融入重大建设项目

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育人、实践、教研、服务等方面的带头作用,挖掘典型案例,推广成长路径。在“双高计划”、优质中职建设计划、“现场工程师”培养、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等项目中,将其作用发挥情况列为重要考核指标。

附件: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爱职教事业,具备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工匠精神,为人师表。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遵循职教规律,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形成课程思政经验模式。

第三条 具备扎实的教学能力和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第四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有企业工作经历或一线实践经历,了解专业与产业关联,及时引入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进课堂。

初级“双师型”教师标准(中职)

1. 掌握课程标准与教学原理,教学经验丰富,效果良好;2. 有一定教研能力,参与教学改革并积累经验;3. 有企业实践经历或持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能胜任实习实训教学任务。

中级“双师型”教师标准(中职)

1. 教学业绩显著,形成特色教学方法,具备较强指导能力;2. 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中有突出成果,起到骨干带动作用;3. 企业实践经验丰富,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称,校企合作成果明显。

高级“双师型”教师标准(中职)

1. 教学理念先进,成果可供推广,形成成熟教学模式;2. 担任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名师,主持重要教改项目,指导他人成长;3. 企业实践深厚,精通技术流程,产出重大校企合作成果,获高级职业资格或职称。

初级“双师型”教师标准(高职)

1. 理论基础扎实,教学效果良好,掌握先进教学方法;2. 参与教研项目,有论文、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3. 有企业实践经历,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初步效益,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中级“双师型”教师标准(高职)

1. 教学水平高,具鲜明特色,形成可借鉴经验;2. 主持或参与重要教科研项目,成果受认可,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物;3. 企业实践深入,成果转化明显,获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4. 参与或指导学生获得地市级以上技能竞赛、教学成果等奖项。

高级“双师型”教师标准(高职)

1. 教学成果突出,模式可复制推广,具有全国影响力;2. 担任市级以上专业负责人或名师,主持重大教改项目,成果显著;3. 企业实践深度广度兼备,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持有高级职业资格;4. 主导或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教学成果等奖励。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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