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3年四川高职单招政策解读

2025-10-20 招生快讯

一、总则

为深入推进招生录取机制改革,拓宽高素质人才选拔路径,推动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升,落实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和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做好2023年高职单独招生工作,保障学院与考生双方权益,依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二、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第四条 学院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办学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教学类型为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

第七条 招生层次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第八条 学院国标代码为14139。

第九条 办学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标准后,将获得由北京市教委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单位名称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三、组织保障

第十一 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考试与录取中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二条 单招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强化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阳光工程”制度。

第十三条 接受省级招考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确保招生流程规范有序。

四、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报考对象须已报名参加2023年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并符合我院招生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需按高考体检标准完成体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材料。

五、报名办法

2023年高职单招实行网上统一报名方式,分为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和学校确认。

1. 网上报名

第十六条 考生应于2023年3月1日9:00至3月7日12:00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https://www.sceea.cn),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志愿。志愿仅限一所院校,且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逾期不得补报或更改,责任自负。

2. 学校确认

第十七条 考生于2023年3月10日9:00至3月13日12:00访问我院阳光招生网(https://zs.bcsa.edu.cn/),注册后选择两个专业志愿并缴纳报名费(130元/人)。

未按时完成两阶段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3. 资格审核

考生基础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采集。报名结束后,我院将名单送审核准。审核通过名单将在学院官网公布,仅限名单内考生参加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地点为四川省民政干部学校(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志翔路3号)。所需材料如下:

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临时身份证亦可); 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经县市级招办盖章的高考体检表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 签署《单独招生诚信承诺书》。 六、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八条 最终招生专业与人数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正式发布为准。

七、考试安排

第十九条 文化考试时间:2023年3月25日9:00–11:30。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2023年3月25日14:00–17:30。

第二十条 考点设在四川省民政干部学校(地址同上)。

第二十一条 考试内容说明:

文化考试由省级统一命题,分普高类和中职类,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每科满分100分,合计300分; 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满分为200分,形式为面试,重点考察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心理素质、行业认知及专业技能等; 普高类考生考文化+职业适应性测试;中职类考生考文化+职业技能测试; 所有考生须配合疫情防控措施。 八、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招生计划、参考人数及成绩分布情况,分别划定普高类和中职类最低控制线,上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报考总数的90%。

第二十三条 录取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若分数相同,则依次比较职业技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未参加任一项考试或成绩为零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录取: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 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县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在职中职毕业生。

上述考生须先报名参加单招考试,并于3月25日前提交《四川省2023年高职单招免试申请表》,经审核公示后方可免试录取。

第二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将于3月31日至4月4日在学院官网公示5天。期间如有考生放弃录取,将依序递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如需放弃录取,须在此期间书面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被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升学考试。

九、新生注册与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并完成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入学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者,取消学籍并将档案退回原中学。同时依据国家体检指导意见开展身体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将按学籍规定处理。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考生交通食宿自理。

第二十九条 录取后享受与普通高考新生同等政策待遇。

第三十条 学费与住宿费标准严格执行北京市相关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非营利原则收取。校企合作项目不得额外收取实习费、实训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咨询与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10-80206935、80206936、80206932、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官方网站:https://www.bcsa.edu.cn 邮箱:1838221451@qq.com 监督电话:010-80206915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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