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与高职院校大赛管理新规出台

2025-11-06 职教百科

陕西省高职院校职业技能大赛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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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2年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科院:

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整体部署,陕西省教育厅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赛项与赛点安排

为推动教学与竞赛深度融合,结合我省职业院校专业发展现状,本次大赛共设置126个赛项:其中高职组对接国赛项目60项、自设赛项7项(详见附件1),设立20个比赛地点(见附件2);中职组设59项赛项,分布在18个赛点(见附件3)。

二、参赛资格说明

中职组参赛对象须为全日制在籍学生;高职组则包括专科及本科层次的全日制在校生。五年制高职学生按年级划分:一至三年级参加中职组,四至五年级参加高职组。曾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不得再次报名同一赛项的相同组别。团体赛不允许跨校联合组队。每支团体队伍可配备最多2名指导教师,个人赛限报1名。指导教师必须来自本校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奖项设置细则

(一)选手奖:每个赛项按参赛队数的10%、20%、30%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优秀指导教师奖:获得一等奖的团队或个人的指导教师自动获评。

(三)优胜奖:个人赛积分分别为7、3、1分,团体赛分别为9、5、3分。按总积分排名,高职前五名、中职前十名学校颁发优胜奖。

(四)组织奖:依据参赛率与综合成绩加权评分,对中职组前三名市(区)授予优秀组织奖;高职组则根据赛事执行情况和满意度调查结果评定。

四、赛事组织与实施要求

成立2022年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统筹日常事务。

(一)时间安排

所有赛项须于4月11日前完成。具体日程将在大赛管理平台提前发布。

(二)报名流程

高职组实行限额申报,各赛点不得限制参赛队伍数量,且不低于2019年标准。报名通过陕西省高职技能大赛管理平台(http://219.145.104.249:8081/)进行,由赛点审核。

中职组根据区域布局和学校专业分布,按预报名情况分配名额(见附件3)。省属校每赛项限报1队,市(区)以市为单位统一报名,省属校经校赛选拔后直接提交。报名路径为大赛管理平台(http://vte.sneducloud.com),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三)赛点职责

各承办院校需组建专项工作组,包含领导小组、竞赛委员会、专家组和监督组(仲裁组)。

1. 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牵头,教务、财务、安保等部门参与,统筹赛事运行。

2. 竞赛委员会负责赛项筹备,高职组成员至少来自5家单位(含国赛合作机构或企业)。

3. 专家组制定规程、命题与评审标准。高职专家组长优先选用国赛专家,无对应国赛时由行业专家担任;中职组长由省教科院指定,成员从省内裁判库抽取。

4. 监督组(仲裁组)由3人组成,组长由组委会委派,成员从专家库随机选取。

5. 建议全程录像,鼓励直播展示比赛过程。

(四)材料报送要求

1. 赛点须在赛前20天提交PDF及电子版材料(含组织架构、日程、规程等)至省教育厅邮箱(高职sxzcjctt@163.com,中职zj85370526@163.com),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2. 赛点应在赛前15天通过管理平台公布赛项信息(含规则、时间、地点、组队要求等)。

3. 比赛结束后2日内上传成绩至平台,并打印盖章报送省教育厅。

(五)其他注意事项

费用由各赛点承担,涵盖设备、耗材、裁判、命题等支出。省教育厅将通报表扬获奖师生、指导教师、优胜学校及组织单位。各地市、院校应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联系人电话:

省教育厅职成处:裴生芬(中职)029—88668836;唐婷(高职)029—88668837

省教科院:杨玉萍(中职)029-85370526;王征(高职)029-33152016

大赛平台:齐博文(中职)029-85230400;王征(高职)029-33152016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陕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类竞赛活动,保障赛事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售票、报名费、赞助或广告收入等方式运营的体育类竞赛;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技术竞赛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类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竞赛监管,工商、公安、卫健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举办人须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和与赛事规模匹配的组织能力与资金保障。

第六条 登记时限规定如下:本市县内举办提前30日申报;全省或跨市赛事提前60日申报;国际性或港澳台参赛赛事提前90日申报。体育部门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并书面通知。

第七条 提交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竞赛方案、可行性报告、场地意向书、器材清单、人员信息、预算表、医疗预案等,如涉及其他审批事项,须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准予登记后,体育部门将派驻专人监督赛事全过程。

第九条 经登记后的赛事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确需调整须清理债权债务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核准或注销,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仅在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进行宣传、售票、招商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可自主举办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办,但不得转让举办权。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按照登记内容执行竞赛规程、规则及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对高风险项目应为参赛者购买人身保险。

第十四条 募捐性质赛事经费须报批,收入除必要开支外全部用于受助对象。

第十五条 赛后7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者须遵守公平原则,杜绝作弊行为,严禁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重大赛事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安保方案备案。

第十八条 赛前应对场馆结构、消防设施、电力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违规行为将被责令整改,并处2000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公安、卫生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责。

第二十三条 具体竞赛项目范围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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