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1年春季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简章

2025-10-20 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为保障学校与考生双方权益,规范招生流程,结合学院春季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统筹招生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及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费用标准

第七条 学院依据发展规划、办学资源、专业设置及社会需求,科学编制2021年春季中职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核准内容向社会公布。具体详见《2021年天津市春季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招生政策和本章程规定。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入学的,应提前请假;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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